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法字第7號
聲 請 人 莊財貴
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佛教靈宗基金會捐助章程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財團法人佛教靈宗基金會捐助章程第貳拾壹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捐
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「修正條文」欄所示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以:聲請人係財團法人佛教靈宗基金會之董事
長,因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管理方法
不具備,業經財團法人佛教靈宗基金會董事會於民國113年1
2月29日決議,擬修訂捐助章程計1條(詳如附表捐助章程修
正條文對照表),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,請求裁定准予變更
等語。
二、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
之。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
不具備者,法院得因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
,為必要之處分。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,法院得
因捐助人、董事、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
變更其組織。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定有明文。又財團法人經
設立登記後,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
方法不具備,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,而必須變
更章程者,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,或變更其組織,不得
自行變更,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,則衹需取得目的
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,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(司
法院(79)秘台廳㈠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)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佛教靈宗基金會之董事長,財團法
人佛教靈宗基金會之董事會前於113年12月29日召開第3屆第
25次董事會議,並作成變更章程決議,將捐助章程變更如附
表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「修正條文」欄所示,有法人登
記證書、董事會會議紀錄、支領車馬費名冊、原捐助章程及
擬修正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在卷可稽。細譯該修正
條文對照表中第貳拾壹條(核備文書):本法人應於年度開
始前三個月,擬具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,提經董事會通
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本法人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辦
理決算,造具年度決算及業務執行書,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報
請主管機關核備。擬修改為:本法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,擬
具年度業務計畫書及經費預算書,提經董事會通過後,依規
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本法人應於年度結束五個月內,造具
年度執行業務報告書、經費決算書及資產負債表,提經董事
會通過後,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核屬原捐助章程有組
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,且聲請人聲請變更
此部分捐助章程,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,亦與
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並無抵觸,是聲請人聲請變更此部分捐
助章程,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峻權附表:
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原條文 第貳拾壹條(核備文書) 本法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,擬具年度業務計畫書及經費預算書,提經董事會通過後,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 本法人應於年度結束五個月內,造具年度執行業務報告書、經費決算書及資產負債表,提經董事會通過後,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 第貳拾壹條(核備文書) 本法人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,擬具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,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 本法人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辦理決算,造具年度決算及業務執行書,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