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救字第68號
聲 請 人 郭善恩
代 理 人 柏仙妮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 簡慶誼
楊季榛
上列聲請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
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
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
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
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(本院11
4年度訴字第1357號),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已由財團
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,業據提出
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影本以為
釋明,而依起訴狀所載內容及所提證據資料,尚非顯無理由
,是其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,應准許之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董怡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