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救字,114年度,30號
PCDV,114,救,30,202505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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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救字第30號
聲 請 人 黃智華
黃于珽
相 對 人 美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葉洋箖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(114年度重訴字第112號),聲請人
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向相對人提起清償借款訴訟,惟聲請
人積欠高額信用卡及融資債務,遭金融機構、融資公司等債
權人限期還款,其中訴外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聲請本票
裁定獲准許強制執行。又聲請人黃智華(以下逕稱其名,合
稱聲請人)與經營之喬璟有限公司連帶向上海銀行之借款無
法繳納超過2期,甚且積欠健保費迄今達6個月之久;黃于珽
為公務員,月實際所得4萬許,扣除租賃房屋月租金新臺幣
(下同)1萬3,000元及日常開銷後所剩無幾,亦面臨高額
帶保證債務追索,聲請人已無經濟信用,無從貸款及融資。
其次,聲請人所有住所地不動產及汽車皆設定抵押權,實
際上無法自由處分變現。再者,依聲請人與相對人之LINE對
話紀錄,可以形式上認定兩造間確有消費借貸關係,本案訴
訟聲請人確有獲得勝訴之可能等語。
二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;無資力支出訴
訟費用之事由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、第10
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所謂無資力,係指窘於生活,且
缺乏經濟信用,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
而言(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號裁定意旨參照);所謂
顯無勝訴之望者,係指法院依據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,無須
調查辯論,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。如當事人之訴不
合法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,或當事人之主張縱為真實,在法
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之情形。若本案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
辯論後,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,即不得謂為顯無勝
訴之望(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08號裁定意旨參照);
所謂釋明,祇須當事人提出證據,使法院產生較為薄弱之心
證,信其主張大致真實,即為已足,不必達到使法院產生強
固心證,確信為如此之程度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經相對人於法定期
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以114年度補字第8號裁定命其扣
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須繳納裁判費34萬5,900
元。嗣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,並主張前揭事實,業據其
等提出聯徵中心信用報告、停卡簡訊、催繳簡訊、本票裁定
、健保費繳款單、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資料等件為證(本院卷
第31至93頁)。本院審酌聲請人自113年10月起每月陸續有多
信用卡卡費僅繳足最低繳款金額;黃智華名下車輛辦理抵
押貸款現遭債權人催繳借款(本院卷第55至61頁),且黃智華
及其所擔任負責人之喬璟有限公司現已遭債權人追索本票票
款(本院卷第65頁);黃于珽名下不動產尚有房屋抵押貸款73
9萬9,000元尚未繳納完畢(本院卷第74頁),目前每月薪資
約4萬元(本院卷第69頁)。是聲請人主張其目前無資力支出
上開訴訟費用,已為相當之釋明,尚非屬子虛。次查,聲請
人對相對人提起返還消費借貸款訴訟,業據其提出借據、LI
NE對話紀錄、存證信函等件為證(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221
1卷第9頁、第31至45頁、第55至62頁),且觀諸本院114年度
重訴字第112號全卷內容,聲請人亦非顯無勝訴之望。從而
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據上結論,本件聲請為有理由,因此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8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
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育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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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美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喬璟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