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親聲字第48號
聲 請 人 乙○○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代 理 人 蔡文玉律師
相 對 人 丙○○
代 理 人 白乃云律師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,000元,
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,徵收費用2,000元;第
13條、第14條、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,關係人未預納
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;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其聲請
或抗告,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、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
文。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,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(
係於民國114年1月1日前繫屬),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,
其聲明為請求相對人給付未成年子女自民國109年10月30日
至未成年子女成年前一日止(即118年12月21日),按月給
付2萬6226元之扶養費,又此屬因定期給付涉訟,財產利益
應以其所應按期給付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,故訴訟標的價
額為296萬9460元〔計算式:26,226×113(月)+26,226×7/31
〕。是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
定,應徵收聲請費用2,000元。又扣除聲請人前已繳納之1,0
00元,尚應補繳1,000元。
三、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,
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1,000元,逾期
不繳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
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
書記官 王沛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