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補字第187號
原 告 鄭智誠 指定送達址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
被 告 鄭智仁
鄭智銘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肆佰
陸拾伍元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繳納第一
審裁判費;第一審裁判費,應按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依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規定計算及徵收,訴訟標的之價
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
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
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
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
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
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所謂交易價額,係指客觀之
市場交易價格而言,稅捐機關之房屋課稅現值、核定金額及
土地之公告現值、公告地價,均難認可適時反應不動產之交
易價額,自不得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基礎。又現行地政
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,故鄰近不動產
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,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
價格,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(最高法院107年度
台抗字第261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,法
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
先命補正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:
㈠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:確認立遺囑人鄭王燕芳於103年6
月7日所立之自書遺囑為真正。
⒈確認遺囑真正事件,究屬因財產權或非因財產權涉訟,端視
遺囑之內容而定,如遺囑內容係有關非財產上之權利義務關
係者,核屬非因財產權涉訟,至遺囑為關於財產上權利義務
關係者,則為因財產權涉訟(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84
號裁定要旨參照)。再按起訴請求確認系爭遺囑為真正,依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,應以抗告人就確認該遺囑
真正所有之利益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(最高法院107年度
台抗字第352號裁定要旨參照)。
⒉聲明請求確認遺囑真正,而依原告所提之遺囑內容所示,係
由原告及被告鄭智銘兩人平均分配被繼承人之遺產,又依原
告提出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家事事件公
告查詢系統查詢結果,可知鄭智銘已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聲明
拋棄繼承,因此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僅原告及被告鄭智仁
二人,是原告客觀上可受利益即取得如附表所示之被繼承人
全部遺產,而遺產價值核定價額共計9,965,073元。
㈡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:確認被告鄭智仁對被繼承人鄭王
燕芳之繼承權不存在。
⒈按對於某人遺產請求確認繼承權是否存在之訴,屬於財產權
訴訟,應按遺產之價額,徵收訴訟費用,又如繼承人有數人
時,應就遺產之價額,加計被告為繼承人時原告所得繼承之
應繼分,與不列被告為繼承人時原告所得繼承之應繼分差額
,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。
⒉本件被繼承人遺產依附表所示核定價額共計9,965,073元,又
倘若原告主張被告鄭智銘對被繼承人之繼承權不存在為真,
原告應繼分為1分之1;倘被告鄭智銘之繼承權存在,原告應
繼分為2分之1,揆諸前揭說明,原告本件所受利益即訴訟標
的價額為應繼分1分之1與2分之1之差額,金額為4,982,537
元【計算式:9,965,073×(1/1-1/2)=4,982,537元,元以
下四捨五入】。
㈢又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,其訴訟標的雖不相同,惟自經
濟上觀之,其訴訟目的一致,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者,依首
揭規定,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(最高法
院104年度台抗字第894號裁定意旨可參)。故本件聲明中應
以聲明第一項為最高之價額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,
965,07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,149元,扣除已繳42,684
元,尚須補繳75,465元。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
日起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三、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佳穎
附表:
編號 項目 面積 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或股數 參考依據(元以下四捨五入) 本院核定價額(新臺幣) 1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2樓之1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新和段6地號土地 層次面積: 85.83㎡ 公設:總計34.94652㎡ 22.05792㎡ 【612.72㎡×36/1000=22.05792】 8.53336㎡ 【387.88㎡×22/1000=8.53336】 4.355㎡ 【17.42㎡×1/4=4.355】 總面積: 120.77628㎡ 1/4 (依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) 依聲請人所提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,與左列房地同社區之85號5樓(陳證4)建物成交行情,每平方公尺92,507元。(計算式:92,507×120.77628×1/4=2,793,163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 2,793,163元 2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2樓之2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新和段6地號土地 層次面積: 139.54㎡ 公設:總計53.46856㎡ 35.53776㎡ 【612.72㎡×58/1000=35.53776】 13.5758㎡ 【387.88㎡×35/1000=13.5758】 4.355㎡ 【17.42㎡×1/4=4.355】 總面積: 193.00856㎡ 1/4(依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) 依聲請人所提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,與左列房地同社區之85號5樓(陳證4)建物成交行情,每平方公尺92,507元。(計算式:92,507×193.00856×1/4=4,463,661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 4,463,661元 3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2樓之3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新和段6地號土地 層次面積: 63.79㎡ 陽台: 8.38㎡ 公設:總計29.71844㎡ 18.3816㎡ 【612.72㎡×30/1000=18.3816】 6.98184㎡ 【387.88㎡×18/1000=6.98184】 4.355㎡ 【17.42㎡×1/4=4.355】 總面積: 101.88844㎡ 1/4(依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) 依聲請人所提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,與左列房地同社區之85號5樓(陳證4)建物成交行情,每平方公尺92,507元。(計算式:92,507×101.88844×1/4=2,356,348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 2,356,348元 4 第一銀行中和分行存款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免稅證明書(原證4) 1,224元 5 華南銀行總部分行存款 1,198元 6 彰化銀行總部分行存款 1,598元 7 花旗銀行襄陽分行存款 71元 8 花旗銀行襄陽分行存款 222元 9 板信銀行永和分行存款 6,864元 10 板信銀行民族分行存款 4,479元 11 中和宜安郵局存款 236,635元 12 中和農會存款 44,170元 13 中和農會興南分部存款 48,744元 14 板信銀行股票 571股 6,497元 15 悠遊卡 199元 總價 9,965,073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