認可收養子女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養聲字,114年度,74號
PCDV,114,司養聲,74,202505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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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養聲字第74號
聲 請 人
收養人 丁○○




聲 請 人
即被收養人 甲○○

代 理 人 王曹正雄律師


關係人即被
收養人生母 丙○○
關係人即被
收養人生父 乙○○
上列當事人,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認可丁○○於民國114年3月24日收養甲○○為養子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,並向法院聲請認可;子女被收養時,
應得其父母之同意,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:
(一)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
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(二)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
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;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,但已
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,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
之;夫妻一方被收養時,應得他方之同意;被收養者為成年
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:(一
)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。(二)依其情形,足認收養
其本生父母不利。(三)有其他重大事由,足認違反收養
的;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,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
生效力,民法第1079條第1項、第1076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
第1076條、第1079條之2、第1079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收養人丁○○(男、民國00年0月00
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願收養其配偶之已
成年子女即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○○(男、民國00年0月00日
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養子,雙方於114
年3月24日訂立書面收養契約,並得關係人即被收養人生父
乙○○、被收養人生母丙○○之同意,為此聲請本院准予認可等
語。並提出收養契約書、健康檢查表、職業及財力證明、刑
事紀錄證明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。
三、查本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已有收養之合意,且本件收養
已徵得被收養人生父乙○○、被收養人生母丙○○之同意等情,
此經收養人、被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生父乙○○、生母丙○○到庭
陳述綦詳,有本院114年4月23日、114年5月14日訊問筆錄、
收養契約書在卷足憑。從而,本件收養並無意圖以收養免除
法定扶養義務,或有對被收養人之本生父母不利之情事,亦
未發現有其他重大事由,足認本件有何違反收養之目的,復
無民法第1079條第2項收養有無效、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
他法律規定致法院應不予認可之情形,是以聲請人聲請認可
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 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家事法庭  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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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