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14年度,202號
PCDV,114,司聲,202,2025052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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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202號
聲 請 人 全家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莉芯


相 對 人 林佳儀

林郡鈺

林郡瑜

林郡弘

陳惠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
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壹
拾元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
算之利息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
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;又該確定之訴訟
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
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,經本院113年
度訴字第1560號判決確定,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三、經調卷審查後,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
6,940元、測量費6,330元、地政規費40元,共計13,310元(
計算式:6,940元+6,330元+40元=13,310元)由相對人負擔,
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上開金額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
3 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
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




      民事第五庭 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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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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