陳報遺產清冊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14年度,2506號
PCDV,114,司繼,2506,202505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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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繼字第2506號
聲 請 人 張麗美

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,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
法院管轄;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,
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,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
其管轄法院,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1款、第6條第1項
本文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繼承人張連幼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新北市雙溪區,
有被繼承人張連幼除戶謄本在卷可稽,非屬本院轄區,依上
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
轄權之本院陳報遺產清冊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
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2  日         家事法庭  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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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