命關係人先行墊付遺產管理人報酬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14年度,1282號
PCDV,114,司繼,1282,20250506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繼字第1282號
聲 請 人 張金盛律師(即被繼承吳建鋒之遺產管理人)

關 係 人 張富凱林琮凱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關係人先行墊付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  主 文
關係人張富凱林琮凱應墊付聲請人擔任被繼承吳建鋒遺產管
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新臺幣伍萬元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吳建鋒之遺產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,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
關係、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,就遺產酌定之,必要時
,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,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。又法院因
利害關係人聲請而選任之遺產管理人,因執行法定職務處理
管理遺產事務,與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之情形相類似;為使
遺產管理執行順利,遺產管理人因管理遺產而有預支必要之
費用時,雖法無明文,惟與受任人得請求預付處理委任事務
之必要費用,在規範上應為相同之評價,非不得類推適用民
法第545條規定,請求法院命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利害關
係人墊付遺產管理之必要費用(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抗字
第306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準此,關於遺產管理人之報酬,
自得於遺產中支付。又法院為使遺產管理執行順利,必要時
,得命聲請人先行墊付報酬。而所謂必要,應包括為使遺產
管理事務得順利進行,自不限於遺產管理人須窮盡一切變價
之方法,仍無法由遺產支付遺產管理費用時始屬之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及墊付費用,業經
鈞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4127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
0,000元,並確定在案,又被繼承吳建鋒之遺產金額為0元
,則聲請人就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之遺產管理費用難以
受償,爰聲請命關係人先行墊付等語。
三、經查,關係人前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吳建鋒之遺產管理
人,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2098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遺
產管理人;嗣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,並經本院以
113年度司繼字第4127號裁定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
吳建鋒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50,000元,經本院調閱
上開卷宗查明屬實。而被繼承吳建鋒名下查無財產資料,
有聲請人陳報之被繼承吳建鋒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
清單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被繼承吳建鋒稅務電子閘門財產
所得調查明細表在卷可參。本院審酌關係人發動選任遺產管
理人之程序,應就遺產之數額及處分之難易、聲請指定遺產
管理人之報酬、管理遺產程序所應墊付之費用等,有所評估
,而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及墊付之遺產管理費用,確有難以
受償之情,業經聲請人陳述綦詳,並提出上開資料佐證,是
聲請人請求本院命關係人墊付上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代墊費
用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1,5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6   日         家事法庭  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