拋棄繼承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14年度,1260號
PCDV,114,司繼,1260,20250520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繼字第1260號
聲 請 人 萬金宇
萬涓涓
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下列順序定之:(一)直系血
親卑親屬。(二)父母。(三)兄弟姊妹。(四)祖父母;
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,以親等近者為先。民法第1138
條、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萬金宇萬涓涓分別係被繼承人
陳正華之外孫、外孫女,被繼承人陳正華於民國114年1月5
日死亡,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,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陳正
華繼承系統表、除戶謄本、繼承人戶籍謄本、印鑑證明等文
件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。
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萬金宇萬涓涓分別係被繼承人陳正華
外孫、外孫女,被繼承人陳正華於114年1月5日死亡等事實
,固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陳正華繼承系統表、除戶謄本、
繼承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。惟查,被繼承人陳正華之子女即
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,尚有子輩陳惠琴陳志壕,於本件聲
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時,乃至於迄今仍未依法聲明拋棄繼承,
有本院職權調閱之親等關聯資料查詢結果、個人戶籍資料及
本院案件繫屬索引卡查詢在卷可稽。依上規定,第一順序之
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,是以本件被繼承人陳正華之直系血
親卑親屬既尚有親等較近之子輩陳惠琴陳志壕為其繼承人
,則繼承順序在後之孫輩即本件聲請人萬金宇萬涓涓自非
當然繼承。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,不應准許,爰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家事法庭  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