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司字第161號
聲 請 人 郭澤承
上列聲請人聲請沅臻建設有限公司呈報清算展期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沅臻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,准予展期至民國114年11月1日止
。
理 由
一、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,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
,清算人得申敘理由,向法院聲請展期,公司法第87條第3
項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,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,同法第
113條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係沅臻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,
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,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司字第524號
准予清算展延至民國114年11月1日,茲因公司建案、訴訟尚
未處理完畢,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。
三、本件聲請人上開聲請,經核並無不合,爰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
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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