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司字第129號
聲 請 人 鄭文宗
上列聲請人請求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指定聲請人鄭文宗為興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
冊及文件之保存人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興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,將各項簿冊
及文件,保存10年。其保存人,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
請法院指定之,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聲請人主張興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興曄公司)於民
國114年1月22日經本院函准備查興曄公司之清算人就任,茲
該清算人已於114年3月3日清算完結,興曄公司之唯一股東
並於同日指任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保管人,爰依法聲請指
定聲請人為該公司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等情,業據提出同意
書等件為證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3年度司司字第642號呈
報清算人事件、114年度司司字第128號呈報清算終結事件卷
宗核閱無誤。本院審酌聲請人既係興曄公司唯一股東所指定
,本人亦同意擔任,是由其擔任興曄公司簿冊及文件之保存
人,應屬合適,爰依首開法條規定,指定聲請人為興曄公司
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。
三、依公司法第332條、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 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