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663號
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
債 務 人 李璟諄即李漢銘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肆佰參拾柒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李璟諄即李漢銘〈身分證字號:Z000000000〉持用聲
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,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〈證一〉,
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,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
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,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。相對人除應
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,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,自民國95
年12月1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
一計算利息,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相對人截至民國95年12月11日
止,尚結欠新臺幣75,405元消費款、新臺幣14,032元循環利
息,總計新臺幣89,437元整未為清償〈證二〉,經聲請人屢催
未果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,狀請鈞院
鑒核,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,藉保權益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,約定條款,帳務資料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966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5405元 李璟諄即李漢銘 自民國95年 12月12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19.71%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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