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9387號
PCDV,114,司促,9387,202505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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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387號
債 權 人 亦臣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蕭京娥



債 務 人 樂活俱樂部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怡如



債 務 人 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
張雅惠
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(一)新臺幣(下同)貳拾壹萬
柒仟捌佰柒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四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;(二)貳拾壹萬柒仟
捌佰柒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;(三)壹仟肆佰伍拾
貳萬伍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
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
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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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樂活俱樂部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亦臣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