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124號
債 權 人 兆太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世杰
債 務 人 凡禮國際產品製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繼凡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肆仟零陸拾參元與人民
幣貳萬玖仟柒佰捌拾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
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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