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8956號
PCDV,114,司促,8956,20250530,2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8956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
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吳學亮、劉杰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
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
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民
事訴訟法第510條有明文。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上開規
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
文規定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一、
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五百零八
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
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
項第1款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吳學亮、劉杰聲請發支付命令其中
務人吳學亮設籍新北市淡水區,非屬本院之轄區,依民
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。又債權人聲請對債務
人劉杰發支付命令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6日通知
債權應於收受通知起10日內提出債務吳學亮、劉杰之
最新戶籍謄本資料,以供本院審核,債權人僅提出債務人吳
學亮最新戶籍謄本資料,而債務人劉杰之最新戶籍謄本資料
迄今仍未補正,致本院無從確定債務人劉杰之身分,亦無從
辨別其正確年籍資料,以判斷管轄權有無及對正確債務
發支付命令,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
令,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  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30  日        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

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