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8934號
PCDV,114,司促,8934,202505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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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8934號
債 權 人 仲米可

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呂宗霖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書狀內宜
記載當事人之出生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號碼、電話號碼及其
他足資辨別之特徵;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
代理人;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
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、2項及第511條第
1項第1款、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時,固於聲請狀上載明債務人呂宗霖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,惟未記載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
出生年月日等年籍資料。經本院於114年4月11日命其應於送
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,該補正通知已
送達債權人,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惟迄今逾期仍未據補
正。是債務人呂宗霖出生年月日及真正身分證統一編號、
住居所及其是否業已死亡等年籍資料均不明,亦無其他足資
辨別身分之特徵,致無從特定債權人所聲請之對象,且無法
認定其當事人能力,債權人之聲請自難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3  日        
        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 蔡松儒         
         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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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