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8851號
PCDV,114,司促,8851,20250513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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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851號
債 權 人 齊偉

債 務 人 陳葵灰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:
(一)新臺幣(下同)貳拾貳萬壹仟貳佰捌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
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四
點五計算之利息。
(二)柒拾萬捌仟柒佰肆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
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五計算之利息
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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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