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6792號
PCDV,114,司促,6792,2025050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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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792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
債 務 人 李偉丞謝孟珊之繼承人


法定代理人 李文隆

一、債務人李偉丞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孟珊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
人給付:
㈠新臺幣(下同)壹拾肆萬貳仟壹佰肆拾柒元,及其中壹拾
貳萬捌仟捌佰伍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六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二計算之利息。
㈡新臺幣(下同)貳萬陸仟柒佰伍拾元,及其中貳萬參仟肆
佰陸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。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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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