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18號
債 權 人 黃文靖
債 務 人 周木賢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佰萬元,及自民國
一百一十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
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債權人對周招之聲請駁回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
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
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
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招發支付命令,本院查詢戶政資
料所示,債務人周招已於民國113年7月27日死亡,依上開法
條規定,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自
不應准許,應予駁回。其餘聲請核無不合,另發支付命令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定如主文。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 0元。
六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