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712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
債 務 人 陳益成即鄭欣儀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賴志昇即鄭欣儀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賴志誠即鄭欣儀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賴宜君即鄭欣儀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鄭承紘即鄭欣儀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欣儀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給付新臺幣(下同)柒拾貳萬陸仟零柒拾伍元,及其中陸拾
玖萬捌仟貳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七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