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347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非訟代理人 蔡懷德
債 務 人 熊浩宇
債 務 人 黃又晴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壹拾玖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熊浩宇於民國106年間邀同債務人黃又晴為連
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「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」1筆,共
計新臺幣55,841元整,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
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期,每滿一個月
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;依據借據第五條約定債務人自
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(下稱債務人應負擔利率)
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.
15%浮動計息,其中0.06%暫由聲請人補貼,債務人於逾期時
應負擔之利率為年率1.775%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
息時,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,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債務
人應負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
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
息自應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
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
,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,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
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並依借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列催收款
項之日起,前項所定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,其利率改按轉列
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%固定計算(下稱遲延
利率),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,其利率改按上
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(逾期6個月內部份),或上開遲延利
率百分之二十(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)計算。
二、詎債務人熊浩宇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13年12月01日起即
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8,719元及如附表所
示之利息、違約金等未償還,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
理,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
即視為全部到期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
違約金。另債務人黃又晴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
帶清償責任。
三、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
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
一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
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
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放款借據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3347號
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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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8719元 黃又晴、熊浩宇 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3月31日止 年息1.775% 自民國114年4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8719元 黃又晴、熊浩宇 自民國113年 1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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