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3334號
PCDV,114,司促,13334,20250528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334號
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



債 務 人 陳鼎霖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萬參仟壹佰柒拾玖
元,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
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
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
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顧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