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310號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債 務 人 林廷鴻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拾捌萬陸仟伍佰肆 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第一期肆佰元,第二 期伍佰元,第三期陸佰元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