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3255號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孟珊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聲請駁回。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 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孟珊發支付命令,本院查 詢戶政資料所示,債務人陳孟珊已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死亡 ,依首開法條規定,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 付命令,自不應准許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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