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229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林怡如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壹佰參拾貳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十一點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九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
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12月18
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.03%計算
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
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
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
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33,13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
付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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