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3213號
PCDV,114,司促,13213,202505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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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213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
債 務 人 張文益



張榆真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玖佰零玖元,
及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28日止,按年息1.
775%計算利息,另自民國114年4月29日(轉催收款日)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
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1、緣債務人張文益於就讀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時,為就學需
要,邀同債務人張榆真為連帶保證人,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
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,自學業完成
後滿一年之次日起,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
款,並簽訂借據1紙,借款金額共217,370元。債務人依約定
應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,應自行負擔借款利息,並自民國1
10年8月1日起應按月攤還本息。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3年11
月1日起即未依約定繳付本息,依借據債權保全條款之約定
,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無須由債
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,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,現尚欠本金
新臺幣101,909元(利息、違約金另計),屢催未獲置理。2
、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
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
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
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
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,以保權益,
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1.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影本、2.就學
貸款借據影本、3.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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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