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212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非訟代理人 王姿芳
債 務 人 簡宜蓁
簡裕錤
一、債務人簡宜蓁、簡裕錤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
肆仟肆佰肆拾捌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簡宜蓁於民國105年至106年間邀同債務人簡裕
錤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「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」2
筆,共計新臺幣115,288元整,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為於階
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、義務兵役服役期滿後滿一年(在職專
班無一年寬限期)之次日起開始分72期,於償還期間依年金
法按月攤還本息。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就遲延還本
部分,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就遲延還
本付息部分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應付息日起,照應還
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六個月以上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(二)
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息
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
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簡宜蓁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即
未依約履行,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14,4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、違約金等未清償,迭經催討,未蒙繳納,債務人簡裕
錤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、利息及
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。(三)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
,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
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
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
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
命令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1.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.戶
籍謄本 3.放款借據影本 4.撥款通知書影本 5.利率表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321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4448元 簡宜蓁、簡裕錤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4月22日(含)止 年息1.775% 001 新臺幣114448元 簡宜蓁、簡裕錤 自民國114年04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4448元 簡宜蓁、簡裕錤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