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3193號
PCDV,114,司促,13193,202505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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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193號
債 權 人 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

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

債 務 人 王洧



呂理榕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萬肆仟肆佰伍
拾柒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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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