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3188號
PCDV,114,司促,13188,202505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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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3188號
債 權 人 林金鈴


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吳芯瑀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  主 文
聲請駁回
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
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吳芯瑀住所
設於桃園市中壢區(民國113年2月15日遷入),非屬本院之
轄區,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
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30  日        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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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