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3129號
PCDV,114,司促,13129,202505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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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129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

債 務 人 蕭志峯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貳拾貳元,及自民
國112年0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蕭志峰於民國92年07月09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
00000000000000信用卡使用,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
消費,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
清償,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,經聲請人迄次催索,債務人
均置之不理,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。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
給付,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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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