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3093號
PCDV,114,司促,13093,202505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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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093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



債 務 人 顏紫薰即顏子媛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貳佰參拾元,及其中新
臺幣柒萬伍仟參佰參拾參元,自民國(下同)114年04月15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暨當期(月)繳
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新臺幣(下同)參佰元;連續二個
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,連續三個
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,惟每次連
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顏子媛於民國109年02月24日向聲請人請領信
用卡使用(VISA:NO:0000-0000-0000-0000),依約定債務
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
機構預借現金。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
,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
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
為上限,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
計付違約金300元;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2個月計
付違約金400元,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3個月計付
違約金500元,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
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,此有債務人親
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(證一)。(二)詎債務人自請領信
用卡至114年04月14日止共計消費簽帳新臺幣80,230元整未
按期給付,其中新臺幣75,333元為自民國109年02月24日起
至民國114年04月14日之消費款,新臺幣3,697元為循環利息
,新臺幣1,200元為違約金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
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
促其清償。
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影本、應收帳務明細表、信用卡約
定條款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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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