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2994號
PCDV,114,司促,12994,202505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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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994號
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



債 務 人 黃敬育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:
(一)新臺幣(下同)玖萬陸仟玖佰玖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
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第一期肆佰元,第二期伍佰元,
第三期陸佰元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
取期數為三期。
(二)貳拾玖萬參仟零肆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
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
息,暨逾期第一期肆佰元,第二期伍佰元,第三期陸佰元
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
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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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