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2988號
PCDV,114,司促,12988,202505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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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988號
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



債 務 人 蔡鎮修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佰捌拾陸萬貳仟伍
佰伍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
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四九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第一期肆佰元
第二期伍佰元,第三期陸佰元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違
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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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