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961號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黃群展 債 務 人 蔡杏娟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參萬捌仟陸佰貳拾玖 元,及其中參萬肆仟參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 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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