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2961號
PCDV,114,司促,12961,202505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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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961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
非訟代理黃群展
債 務 人 蔡杏娟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參萬捌仟陸佰貳拾玖
元,及其中參萬肆仟參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
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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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