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2957號
PCDV,114,司促,12957,20250522,2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957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
債 務 人 洪翊豪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玖仟捌佰陸拾參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洪翊豪於民國112年05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47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15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15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23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
年05月16日止累計397,006元正未給付,其中390,078元為本
金;6,528元為利息;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1)所示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洪翊豪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
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4月27日止累計12,857元正未給
付,其中12,538元為消費款;319元為循環利息;0元為依約
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295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0078元 洪翊豪 自民國114年05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23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2538元 洪翊豪 自民國114年04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