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896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蕭瑀彤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貳仟陸佰陸拾肆元,
及自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四點四四計算之利息,自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
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一成;逾期超過
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,按上開利率二成,按期計收
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蕭瑀彤於民國110年01月0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
,000,000元整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
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(
利)息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已喪
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
付,有各該借據、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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