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2849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睿鵬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
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
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
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
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睿鵬發支付命令,本院查
詢戶政資料所示,債務人黃睿鵬已於民國113年7月21日死亡
,依首開法條規定,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
付命令,自不應准許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,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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