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2834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鄧開麒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聲請駁回。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關於專屬管轄 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。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鄧開麒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鄧開 麒戶籍址設於臺中市大里區,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,本件支 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住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管轄,本院無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 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,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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