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2829號
PCDV,114,司促,12829,20250522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829號
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


債 務 人 林沛宸林諮芸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貳佰肆拾參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林沛宸林諮芸身分證字號:Z000000000〉持用聲
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,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〈證一〉,
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,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
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,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。相對人除應
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,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,自民國11
4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
息,相對人截至民國114年4月21日止,尚結欠新臺幣117,24
3元消費款,總計新臺幣117,243元整未為清償〈證二〉,經聲
請人屢催未果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,
狀請鈞院鑒核,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,藉保權益,實感德便

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,約定條款,帳務資料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282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17243元 林沛宸林諮芸 自民國114年4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

1/1頁


參考資料
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