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2752號
PCDV,114,司促,12752,202505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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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752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非訟代理劉逸宏
債 務 人 平行時空傳媒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 吳虹儀



債 務 人 吳俐穎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:
(一)新臺幣(下同)壹拾壹萬捌仟玖佰柒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
百一十四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
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
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
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

(二)參萬玖仟陸佰伍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五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
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
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
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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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平行時空傳媒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