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2728號
PCDV,114,司促,12728,202505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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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728號
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


債 務 人 柯恩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:
㈠新臺幣(下同)肆萬捌仟零肆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
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三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起,按逾期
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,逾期一期時收取三百元、連續逾
期二期時收取七百元、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一千二百元之違
約金,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。
㈡新臺幣(下同)參萬肆仟柒佰零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
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一
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,按
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,逾期一期時收取三百元、連
續逾期二期時收取七百元、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一千二百元
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。
㈢新臺幣(下同)壹拾玖萬陸仟柒佰陸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
一十四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六一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八日起,按逾期還款
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,逾期一期時收取三百元、連續逾期二
期時收取七百元、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一千二百元之違約金
,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。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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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