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660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蔡雅芝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柒仟參佰伍拾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蔡雅芝於民國111年08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87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12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12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
年05月08日止累計671,097元正未給付,其中663,489元為本
金;7,608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蔡雅芝於民國111年08月12日向債
權人借款202,598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12日起至民國11
8年08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
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人至民國114年05月08日止累計156,253元正未給付,其中15
4,482元為本金;1,771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
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266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63489元 蔡雅芝 自民國114年05月0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54482元 蔡雅芝 自民國114年05月0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