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262號
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債 務 人 郭健成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玖仟壹佰陸拾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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