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210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債 務 人 周光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柒佰肆拾肆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周光維於109年3月26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
貸款契約書(附證一,以下簡稱本契約),約定於本借款額度
及期間內,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,以
日計息。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(附證二),迄今尚積欠本金、
利息及延滯利息、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,計算說明如下:(
一)本金債權:新臺幣209,178元。(二)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
六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,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
一十三點九九計算利息,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
滯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。(
1)利息計算: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2,566元整。(2)延滯期
間利息:自114年2月7日起,以本金新臺幣209,178元至清償
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(依據民法修正第205條
)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,自逾期
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三點九九計收
遲延期間之利息。(三)帳務管理費用:新臺幣0元整(契約書
第四條)。二、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聲請人依本契約
貳、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,債務人已喪
失期限利益,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,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
理,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狀請支付命令,
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以維債權。因債權人不
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,請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
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,請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
送達,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
國籍之身分,請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
移民署記錄,以利合法送達。證物名稱及件數:ㄧ、小額循
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。二、交易紀錄一覽表影本乙份。
釋明文件:如附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221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9178元 周光維 自民國114年2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(依據民法修正第205條)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,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3.99%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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