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2179號
PCDV,114,司促,12179,202505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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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2179號
債 權 人 錢進榮

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蘇恩德蘇國棟、蘇陳却間支付命令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、事實,民事訴訟法
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。因支付命令之聲請,法院僅憑一方
之書面審理,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,上述表明自
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、事實而言,而應併包括提
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、事實為真實之義務,以免債
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,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
,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主張以臺
板橋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第67號等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成立之證明云云,洵屬其單方面之認知而無法律上依據,尚
無法釋明債權存在,遑論其所依據之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8
年度重訴字第67號判決,均係對其主張所為不利之判斷,而
判決原告之訴駁回,難認債權人主張之債權存在之證明,準
此,依首開法條規定,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
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3 日 
        
        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
         
         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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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