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2114號
PCDV,114,司促,12114,20250516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114號
債 權 人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


債 務 人 丁宥翔即丁仲毅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陸拾柒萬玖仟伍佰柒
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,暨按每日千分之一計算之違約
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