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1854號
PCDV,114,司促,11854,202505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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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854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

債 務 人 王伶鈺王正強之繼承人



連美燕王正強之繼承人



王立鋒即王正強之繼承人



王怡琪王正強之繼承人




一、債務人王立鋒即王正強之繼承人、王伶鈺王正強之繼承人
王怡琪王正強之繼承人、連美燕王正強之繼承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伍佰零陸元,及如附表
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王伶鈺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案外人王正強
(已辭世)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,並共同簽訂
放款借據(就學貸款專用)乙紙,額度新臺幣(以下同)80萬元
,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,共 6 份,金額總
計 269,616 元,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、退
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72 期,每滿一
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
本息時,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
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
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
。(二)查案外人王正強已於民國112年04月07日辭世,債務
王伶鈺連美燕王立鋒、王怡琪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於
法定期間聲請拋棄繼承,故債務人等依民法第1148條及第11
53條之規定,於繼承案外人王正強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
責任。(三)詎債務人王伶鈺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
約履行債務,迄今尚欠本金 226,506 元未還,經聲請人催
討未果,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
或攤還本金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王伶鈺連美燕
王立鋒、王怡琪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正強之遺產範圍內負
連帶清償責任。(四)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
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
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
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
請 鈞院鑒核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
便。釋明文件:借據、撥款申請書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、
利率資料表、家事事件公告、繼承系統表、戶籍謄本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185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6,506元 王立鋒即王正強之繼承人、王伶鈺王正強之繼承人、王怡琪王正強之繼承人、連美燕王正強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9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226,506元 王立鋒即王正強之繼承人、王伶鈺王正強之繼承人、王怡琪王正強之繼承人、連美燕王正強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6,506元 王立鋒即王正強之繼承人、王伶鈺王正強之繼承人、王怡琪王正強之繼承人、連美燕王正強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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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