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1843號
PCDV,114,司促,11843,202505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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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843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
債 務 人 謝宗憲

郭麗如


一、債務人郭麗如謝宗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
肆佰玖拾柒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謝宗憲前就讀宏國徳霖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郭
麗如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,並共同簽訂放款
借據(就學貸款專用)乙紙,額度新臺幣(以下同)100萬元,
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,共 1 份,金額總計
31,705 元,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、退學或
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24 期,每滿一個月
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
時,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
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
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
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(
二)詎債務人謝宗憲自民國113年12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
務,迄今尚欠本金 26,497 元未還,經聲請人催討未果,依
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
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,本行於114年03月25日,將該筆貸款
轉列催收款項。另債務人郭麗如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
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(三)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
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
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
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
,狀請 鈞院鑒核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
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借據、撥款申請書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
單、利率資料表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184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,497元 郭麗如謝宗憲 自民國113年11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3月24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26,497元 郭麗如謝宗憲 自民國114年0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,497元 郭麗如謝宗憲 自民國113年1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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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