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842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陳佩馨
陳瓊豪
一、債務人陳佩馨、陳瓊豪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
壹佰玖拾肆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陳佩馨前就讀德霖技術學院、宏國德霖科技大學進修
部邀同債務人陳瓊豪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,
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(就學貸款專用)乙紙,額度新臺幣(下
同)80萬元,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,共 3 份
,金額總計 93,745 元,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
休、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36 期,
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
本金或本息時,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
,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遲延利息自付
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
違約金。(二)詎債務人陳佩馨自民國113年12月01日起即未
依約履行債務,迄今尚欠本金 21,194 元未還,經聲請人催
討未果,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
或攤還本金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,本行於114年03月25日,
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。另債務人陳瓊豪既為連帶保證人
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(三)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
貸款,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依民事訴訟法
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
量之金錢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依督促
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。釋明文件:借據、撥款申請書
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、利率資料表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184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,194元 陳佩馨、陳瓊豪 自民國113年11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3月24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21,194元 陳佩馨、陳瓊豪 自民國114年0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,194元 陳佩馨、陳瓊豪 自民國113年1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